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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31  生效日期:2021-04-01

阅读量:1598 次      来源: 财政部      评论量:2 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评论 (2)

新税手2551
对于在月15万元或季度45万元及以下属于免税范围的,若其中部分如1万元开具了专用发票,无法追回,则仅此1万元不能享受优惠,其余开具普通发票或未开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本文件政策的优惠。

04月01日 11:27

新税手3684
记得别开专票哦,那个不给免税!因为有抵扣的功能!

04月01日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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