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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5-01  生效日期:2024-05-01     

阅读量:338 次      来源: 深圳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前海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市前海管理局修订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查。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6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901室(邮政编码: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liuyy@sf.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六章 民生融通

第七章 社会治理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九章 风险防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助力构建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目标】前海合作区应当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深化改革开放、强化制度创新,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第三条【合作区范围】前海合作区的陆域范围为《前海方案》确定的区域。

前海合作区的海域管理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产业范围】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鼓励发展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公共服务、现代海洋、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第五条【市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方案》《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方案》《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计划,统筹推进《前海方案》《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六条【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探索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的管理体制,构建统筹管理、明晰分工、优化创新、精准放权、协同配套的区域治理模式。

鼓励国家、省、市驻区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第七条【合作开放】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香港参与前海合作区发展新模式,在前海合作区推进深港规则机制一体化衔接、基础设施一体化联通、民生领域一体化融通。

第八条【免责机制】市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任务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市前海管理局】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

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制度创新、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前海管理局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条【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海合作区规划、建设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市前海管理局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支持前海合作区依法依规享有并充分运用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推动广东省下放及委托深圳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原则上同步下放及委托前海合作区;推动已下放及委托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实施的省级、市级管理事项,拓展至前海合作区。

辖区人民政府承担前海合作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协助市前海管理局实施相应行政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评估考核】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纳入对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管理局架构】市前海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常务副局长一名及副局长若干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市前海管理局职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组建招商引资等专业委员会,吸收辖区人民政府和社会相关人士参与。

第十三条【咨询机构】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咨询机构中原则上不少于四分之一比例的成员由港澳和外籍人士担任。

第十四条【深港合作】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依托香港、服务香港,与香港合作共建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络和业务对接,探索双向互派公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在重大规划、产业发展等领域听取香港方面意见的机制;

(三)统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重大项目、重大载体布局建设;

(四)探索深港合作建设运营一体化新模式,支持香港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参与前海重大项目建设运营;

(五)与香港特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共同推动各业务领域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六)深化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青年事务、文化交流、规划建设、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常态化合作;

(七)推进其他与香港合作事宜。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联合香港特区政府、法定机构制定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规则、指引和促进政策。

第十五条【财政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与管理体制机制和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授予市前海管理局相应财政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人事制度】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实际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职级管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等制度。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支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将前海合作区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

第十八条【投资管理】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前海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九条【局属企业】市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自行设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前海管理局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前海合作区财政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市前海管理局全资的开发建设企业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

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全资企业承接市前海管理局下列公共服务职责:

(一)城市规划设计技术服务;

(二)储备用地的日常管理及土地整治;

(三)项目前期规划、培育;

(四)公共服务设施及智慧城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五)园区管理、人才服务、产业服务及产业空间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六)设立和管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他产业基金;

(七)需要全资企业承接的其他职责。

局属全资企业承接或者负责前款公共服务职责具体项目的,经费纳入市前海管理局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创新】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推动港澳跨境政务服务便利化,加强电子证照、公证文书、数字证书跨境共享应用,实现港澳投资者在港澳一站式办理商事登记。

港澳居民、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依法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办理前海合作区执业资质认可、产业资金扶持等事项时,主体资格、执业资格经市前海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可以免予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的行业发展制度,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等试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具体调整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二条【执法体制】优化完善前海合作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前海合作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以自身名义实施。

第二十三条【廉政监督】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治】鼓励前海合作区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进行业协会自律自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行业性诚信自律机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发展理念】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规划建设制度,提升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香港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提供国际化高品质公共服务,推进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建设。

第二十六条【国土空间规划】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应当纳入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理。鼓励前海合作区借鉴香港及国际发达地区经验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前海合作区规划的编制、实施由市前海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规划许可变更】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或者城市建设品质、城市风貌提升等需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批准变更,建设单位可以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内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变更规划内容,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两年后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开发方式】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和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精细化管理水平,前海合作区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土地,原则上应当进行土地收储,依法进行土地供应。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属于市前海管理局投资的,可以采取市场化代建模式,由市前海管理局或者其设立的企业与代建方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前海合作区城市更新工作,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所要求的的公共设施的前提下,对公共设施用地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鼓励前海合作区创新城市更新模式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收益分配调节机制,市前海管理局可以综合运用规划以及地价、容积率、贡献率调整等措施,优化土地移交率、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容积测算规则、地价计收标准等,提升城市品质。

第三十条【土地供应导向】前海合作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化深港合作、支持产业发展导向。

前海合作区内可以试点特定建设项目由香港企业或者机构主导开发建设。前海合作区新出让产业用地向港资港企倾斜,前海合作区新出让用地建设的产业空间,出租或者销售给港资机构使用的,按照容积率折算计入面向港资供应的土地面积。

前海合作区应当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空间不动产权证,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土地供应方式】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划拨、临时用地、划定管理范围等多种方式供应。

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前海合作区土地租赁可以采用五年以内的短期租赁,或者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长期租赁。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整体设计和统一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探索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

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土建工程可以由市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形成的立体空间由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制度供应。

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可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三条【立体公共步行通道】前海合作区立体公共步行通道属于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应当对外开放。市前海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前海合作区立体公共步行通道规划、建设计划。

鼓励前海合作区立体公共步行通道采用与相邻地块及建筑一体开发设计的建设模式,出让时明确投资、建设、管理及产权主体。财政性资金可以整体投资连接不同地块的立体公共步行通道。鼓励前海合作区创新立体公共步行通道运营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土地出让及物业配建】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返还市前海管理局和由市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的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市前海管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住房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款规定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可以在配租对象、配租方式和定价机制等方面创新资产管理模式。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住房保障】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纳入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前海合作区负责权限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和管理。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深港合作和产业发展需要,适当提高住房建设标准,建立灵活的配租和定价机制,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短期结合的配租模式。探索面向港澳人士和重点人才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短期利用建筑和临时建筑】前海合作区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

前海合作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冷】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支持环保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鼓励在机场、港口、办公楼宇等重点区域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建设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供冷站主体结构工程和供冷管网系统列入前海合作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噪声防治】前海合作区机场周边片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应当落实防噪减噪设施的强制要求,根据使用功能,适用相应类别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隔声设计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建设项目采用先进的噪声防治措施,申请国际通行的噪声污染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三十九条【工程审批改革】前海合作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规则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BIM法定化】前海合作区鼓励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市前海管理局深化建设工程审批监管体系的数字化改革,建筑信息模型应当符合技术应用相关标准和规定,图模一致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审查结果可以作为办理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跨区跨境工程协商】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前海合作区土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与市前海管理局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领域深港合作】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支持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以及人士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探索在前海合作区新出让土地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借鉴香港及国际工程管理模式,创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咨询、造价、管理、保险、审批、监管、评价、争议解决等机制。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充分借鉴香港认可人士制度,建立前海认可人士制度。认可人士可以统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及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具体措施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产业发展原则】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联动港澳打造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聚焦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前海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本区域发展的产业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现代金融】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提升前海合作区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鼓励开展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高水平金融开放,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试点征信数据等金融数据深港跨境流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深化前海合作区跨境双向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前海合作区创新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加强深港监管协作,推动科技监管创新与应用。

第四十五条【商贸物流业】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重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高端维修、保税研发等国际贸易新业态,建设电子元器件、高端酒类、化妆品等重点商品国际贸易平台。试点给予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免税入境待遇,且不受原产地限制。

支持前海合作区建设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联动建设国际贸易组合港,拓展多国集拼物流模式,构建大湾区通关物流平台,支持物流企业扩大跨境物流出口规模。

支持前海合作区开展天然气、大豆等交易,建设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支持前海合作区发展离岸贸易,鼓励以前海合作区作为货权交割地,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

前海合作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在一定领域内探索实施“一线径予放行、二线单侧申报、优化账册管理模式”制度。

第四十六条【信息服务业】前海合作区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等信息服务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探索在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新兴产业重点前沿领域开展创新发展先行示范,构建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场景,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支持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智能算力平台建设,优化算力资源调度,提升贸易数字化管理能力。

第四十七条【科技服务业】支持前海合作区打造科技服务产业集群,深化深港科研合作,推进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及基础研究成果转化。鼓励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探索检测认证业务深港跨境互认机制,打造国际化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体系。

第四十八条【文化创意业】前海合作区支持文化创意业发展,鼓励文化创意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集聚。鼓励国内外博物馆合作策展,支持港澳艺术院团、演艺学校及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跨境演出,支持举办影视演艺、创意设计、现代时尚、文化旅游等活动。

高质量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支持前海合作区打造面向海外市场的文化产品开发、创作、发行和集散基地。支持前海合作区探索艺术品保税展示、拍卖与交易管理机制创新,建设适用国际通用规则的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

探索实施经蛇口邮轮母港入境外籍游客过境免签制度。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水域可以自由航行。

第四十九条【商务服务业】前海合作区支持商务服务业发展,鼓励港澳商务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聚集,提高专业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税务师事务所总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登记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专业人士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不同职业资格开展业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其业务类型依法监管。符合条件的香港执业会计师可以在前海合作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依法开展特定业务。香港执业会计师经税务主管部门执业登记后可以在前海合作区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可以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支持前海合作区在特定区域内探索建设深港国际商务枢纽,打造具备商务交流、国际展览、国际培训等功能的国际商务交流合作平台,在人员进出、行李物品管理、货物管理等方面实施接轨国际的高效便利管理措施。

支持与港澳会展业联动发展,优化参展出入境及展品通关便利措施,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第五十条【公共服务业】前海合作区发展公共服务产业,完善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支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前海合作区设置医疗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肿瘤免疫细胞、干细胞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探索开展手术、护理、检查、康复等医疗康复机器人的研究应用。

第五十一条【现代海洋】前海合作区培育壮大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吸引海洋领域国家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落户,开展海洋重大技术攻关。

联动香港建设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籍船员到船籍港为深圳的船舶上任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前海”籍船舶任职。支持高端航运服务集聚发展,推动成立深港航运服务业融合发展咨询委员会,加强深港航运交流合作。

前海合作区试行对从境外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在区内申请国际船舶登记的旧船舶,免办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支持“中国前海”籍中资国际船舶在符合相关政策情况下经营沿海航线业务。

第五十二条【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前海合作区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五十三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和流程,实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第五十四条【CEPA落实】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内地对香港扩大开放政策措施,支持香港投资者在前海投资发展。

第五十五条【外商投资和市场准入】前海合作区应当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放宽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限制,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放宽对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等模式限制性措施,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依法探索减少互联网融合类产品及服务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十六条【公司秘书】支持前海合作区借鉴香港经验,由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承接公司秘书服务。

第五十七条【审慎监管】市人民政府按照鼓励创新原则,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税收征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税收征管机构,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对补贴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海合作区试点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政策。

第五十九条【通关与贸易便利化】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前海合作区口岸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两地监管规则和检测标准衔接,探索深港检测认证业务互认,推进“湾区认证”,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两地通行”。支持前海合作区有序开展境内外口岸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互认。

第六十条【数据跨境流通】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数据跨境交易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探索建立数据跨境负面清单制度。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服务,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智慧城市】支持前海合作区建设国际信息交互枢纽,部署国家级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构建全球一流的城市智能化终端设施网络。

前海合作区构建统一指挥的城市信息管理智能中枢,推动城市治理一网统管,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打造智慧城市数字基底。

第六十二条【跨境电子签名认证】前海合作区鼓励探索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国际互认,港澳有关机构可以和深圳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联合设立机构,为前海合作区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提供互认服务。

第六章 民生融通

第六十三条【高品质生活圈】推动前海合作区衔接香港、澳门教育、医疗、社会服务等民生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为港澳居民在前海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便利条件,打造高品质生活圈。

第六十四条【港澳青年创业就业】支持前海合作区以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为主要载体,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产业空间,吸引优质孵化运营机构,为港澳青年创业就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强化前海合作区与港澳政策协同、服务协同、资源协同,为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六十五条【跨境执业】具有港澳或国际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规划、文化、旅游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经市前海管理局备案或登记,可以依法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车辆通关】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生活的香港居民以及在前海合作区投资的香港企业或者机构取得香港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以通过深圳湾口岸多次驾驶机动车往返深港。

第六十七条【特殊用药通关】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生活的香港居民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携带量准予入境。

第六十八条【金融服务】在前海合作区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

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本人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允许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

第六十九条【国际化教育】市人民政府完善在前海合作区就业、居住的港澳居民子女就学政策,建立衔接香港的教育服务机制,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教育公益事业,支持开办港人子弟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鼓励香港高校、职业院校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产教融合基地,打造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在前海合作区探索与香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互认试点。

第七十条【卫生健康】支持符合条件的指定医疗机构进口使用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且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和已在港澳上市的临床急需药品。优化港澳及外籍医疗专业人员执业注册审批流程,探索放宽港澳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条件。

支持前海合作区医疗机构与港澳地区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跨境医疗转介服务,优化医疗转运车辆口岸通关模式,探索建立紧急医疗转运无障碍绿色通道。

推动深港商业医疗保险资源对接共享、互认互通,合作开发符合规定的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试点。

第七十一条【外籍家政】前海合作区注册登记企业或者机构的外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人员申请居留许可。

第七十二条【养老服务】支持港澳投资者在前海合作区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衔接香港养老服务标准及规范,提供多元化的长者照顾服务,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建立深港认可的养老护理人员认证标准,支持合作培训养老护理专业人员。

第七十三条【繁体字标识】前海合作区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在前海合作区设置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可以使用繁体字。

第七十四条【社团参与】前海合作区加强与香港社会服务合作,促进两地社区治理和服务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社会服务团体依法在前海合作区内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

前海合作区加强与香港行业协会、商会的交流合作,支持香港行业协会、商会和港资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领域标准制定。

第七章 社会治理

第七十五条【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前海合作区社会治理模式,坚持统筹兼顾,借鉴国内外社会治理先进经验,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智能社会治理平台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精细化管理。辖区人民政府推行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区街联动、分级处置”机制,完善社区网格运行机制。

第七十六条【社会组织】鼓励培育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十七条【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优质、均衡、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对前海合作区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需求予以保障。

第七十八条【人才工作】市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机制,优化人才就业创业环境,在前海合作区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建立离岸柔性人才新机制。前海合作区优化前海合作区紧缺人才清单,加强人才全流程服务,高标准建设前海国际人才港,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重大人才载体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为外籍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外语标识】前海合作区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应当同时设置外语标识:

(一)涉外政务和公共服务窗口;

(二)城市主要道路、公共交通站点、民用机场、火车站、港口、出入境口岸、轨道交通站点等;

(三)公共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场所,大型国际活动场所和国际会展场馆;

(四)境外人才聚集区域;

(五)应急避难场所;

(六)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其他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

第八十条【统计体系】按照统一核算、在地统计、协同管理、创新发展、信息共享的原则,构建既符合国家统计体制,又具有功能区特色的前海合作区统计体系。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实际需要建立前海特色的统计指标,依法对前海合作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可以按照行政属地原则依法计入南山区、宝安区。

第八十一条【社会信用体系】前海合作区创建信用经济试验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共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服务创新,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失信联合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信用自律、信用奖惩、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可以在贸易监管、外汇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提供适当便利。

鼓励境内外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跨境信用合作和区域信用服务市场共建,打造信用服务业集聚区,探索深港征信互通,推动深港澳信用服务创新合作。

第八十二条【新型警务模式】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前海合作区探索新型警务模式。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八十三条【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整和适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规定不适应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前海合作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不适应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前海合作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行政争议解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市前海管理局之间发生行政争议,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五条【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机构落户前海合作区,联合香港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第八十六条【涉外司法体制改革】支持前海合作区司法机构聘任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加强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建设,支持港澳法律专家在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支持前海法院探索依法扩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试点受理没有连接点但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八十七条【涉外法适用和管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前款所称的民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前海合作区内的仲裁机构以香港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十八条【国际商事纠纷审判】支持设立深圳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探索建立国际商事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加快形成与前海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

第八十九条【国际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区际商事争议争端解决平台,完善国际化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支持登记备案的境外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支持给予前海合作区仲裁机构聘请的仲裁员签证便利。

第九十条【知识产权】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构建知识产权服务生态系统,完善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维权与援助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机制,支持深港两地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提升深港两地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前海合作区深化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改革,探索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以代理内地民商事诉讼案件。

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符合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所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海合作区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支持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鼓励该代表机构中取得相关资质的外籍和港澳人员参与前海合作区商事仲裁或者调解。

第九章 风险防范

第九十二条【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前海合作区建立分工协作、各尽其职的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市前海管理局协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聚焦贸易、投资、跨境资金、跨境数据、人员进出等领域,严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

辖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安全,全方位服务前海合作区发展大局。

第九十三条【产业安全风险防控】市前海管理局建立完善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提升保障产业安全的风险防控能力。

支持完善粤港澳大湾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十四条【防灾应急】市、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全面提升前海合作区防灾应急能力,制定城市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城区灾害防御恢复和应急能力评估,建设智慧应急平台,强化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和智慧管控。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深港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战略物资和应急物资保障,全面提升防灾应急能力。

第九十五条【建筑安全管理】市、区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前海合作区楼宇办公建筑、高密度居住社区等建筑空间安全保障,创新高层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完善高层建筑定期体检制度,加强地面沉降、超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玻璃幕墙等附属设施的定期安全监测,持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第九十六条【绿色低碳】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健全前海合作区能源保障体系,完善综合能源供应系统,推广和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实施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鼓励前海合作区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九十七条【生态环境保护】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强深港环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推动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衔接,提高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澳门合作参照】深圳与澳门在前海合作区合作的相关事宜,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深圳与香港合作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前海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市前海管理局修订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查,我局会同市前海管理局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强调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为推动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本次《条例》修订持续加强深港合作,坚持制度创新,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激励前海合作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勇当尖兵的重要立法保障。

(二)落实《前海方案》《前海规划》,推动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了落实《前海方案》《前海规划》各项任务要求,围绕将前海打造成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完善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新体系,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高品质生活圈和创新区域治理新模式,在《条例》修订中对前海合作区的发展目标、四至范围、管理体制机制等均作出新的规定,通过立法推动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

(三)保障改革开放创新,推动前海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总结前海发展经验,深化改革开放,强化制度创新,加快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进一步推进改革的重大举措,着眼于打造全国深化改革新高地。《条例》修订运用特区立法权予以创新,破除前海合作区规划审批变更期限限制,精细化开展填海土地管理工作,探索BIM法定化,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深港合作2.0,特定区域噪音防治,广告繁体字标识,探索向港澳人士和重点人才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等,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总体思路,一是全面落实《前海方案》《前海规划》要求,完善立法目的,确定发展目标,探索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的管理体制,扩大前海合作区的陆域范围和海域管理范围,扩充产业范围;二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一级财政体制,构建具有功能区特色的统计体系,探索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明确局属企业公共服务职责,优化完善前海合作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三是创新立法,深化建设工程审批监管体系的数字化改革等;四是借鉴其他区域立法作为参考,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横琴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以下简称《上海临港条例》),增加免责机制,修订增加“民生融通”和“风险防范”专章。共计十章九十九条,在原条例八章六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章三十五条。

(一)总则

一是落实《前海方案》《前海规划》部署,完善立法目的和发展目标;二是结合《前海方案》明确前海合作区扩区后四至范围仅限陆域,陆域范围实际已经覆盖了深圳市西部大部分海岸线范围。虽然《前海方案》未明确前海合作区海域管理范围,但是结合前海发展现代海洋产业,以及《分工清单》中市前海管理局对海洋修复、用岛审批等权限的规定,运用特区立法权,在《条例》中明确前海合作区的海域管理范围;三是《前海规划》强调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根据前海发展情况和服务香港巩固提升竞争优势需要,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结合深圳20+8产业集群,本次《条例》修订的产业范围与后续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变更相互配套,对前海合作区产业范围进行了优化,由原来的“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调整为“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公共服务、现代海洋、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等,对每一大类产业进行分解和细化,并针对每一类产业设置具体促进措施;四是优化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构建统筹管理、明晰分工、优化创新、精准放权、协同配套的区域治理模式,具体包括明确前海合作区一级财政的地位、具有特色的统计体系和前海合作区内执法责任主体;五是借鉴《横琴条例》增加在前海合作区进行改革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二)治理结构

一是根据《前海方案》《前海规划》的要求,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管理局职务;二是落实市委《关于优化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新增组建招商引资等专业委员会条款,将前海咨询机构中港澳和外籍人士的比例确定为不少于四分之一;三是强化深港合作机制,明确市前海管理局深港合作相关工作;四是明确前海合作区一级财政地位;五是落实《前海方案》的要求,支持市场主体依法承接前海合作区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六是深化市前海管理局局属全资企业承接该局公共服务职责范围;七是根据国家金融工作的新形式,优化前海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八是落实《实施方案》关于前海合作区综合执法的安排,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修订情况,新增优化前海合作区执法模式条款。

(三)规划建设

一是根据中央关于国土空间规划文件和立法精神,重新审视前海空间规划体系,明确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二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简称《分工清单》),明确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和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三是根据《实施方案》《分工清单》新增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条款,明确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城市更新工作;四是落实《前海方案》对前海合作区土地对港供应倾斜的导向,前海合作区新出让用地建设的产业空间,出租或者销售给港资机构使用的,按照容积率折算计入面向港资供应的土地面积;五是立体公共步道精细化管理,打通慢行系统“最后一公里”,总结前海开发建设经验,填补国内公共步道领域的管理空白,明确公共步道的公共设施属性,新增立体公共步行通道管理条款;六是进一步明确市前海管理局资产管理模式,明确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在配租对象、配租方式和定价机制等方面创新资产管理模式。具体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七是为深港合作和产业发展需要,探索面向港澳人士和重点人才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八是支持环保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建设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九是对前海合作区工程审批改革;十是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深港合作。

(四)产业发展

本次《条例》修订的产业范围与后续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变更相互配套,增加前海发展商务服务、公共服务、现代海洋、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相关措施。一是现代金融。鼓励开展以负面清单为基础探索的高水平金融开放,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二是商贸物流。大力发展离岸贸易,鼓励以前海合作区作为货权交割地;三是信息服务业。支持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智能算力平台建设,优化算力资源调度,提升贸易数字化管理能力;四是科技服务业。深化深港科研合作,推进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及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五是文化创意业。支持前海合作区探索艺术品保税展示、拍卖与交易管理机制创新,建设适用国际通用规则的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探索实施经蛇口邮轮母港入境外籍游客过境免签制度;六是商业服务业。支持前海合作区在特定区域内探索建设深港国际商务枢纽,打造具备商务交流、国际展览、国际培训等功能的国际商务交流合作平台;七是公共服务业,支持教育、医疗产业发展,完善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八是现代海洋。落实《前海规划》和交通运输部支持前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前海”籍船舶任职。支持“中国前海”籍中资国际船舶在符合相关政策情况下经营沿海航线业务;九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

(五)投资促进

一是新增前海合作区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是参考香港《公司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新增前海合作区特定主体开展公司秘书服务相关授权;三是参考《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明确市人民政府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四是明确“港人港税”、符合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给予境外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等;五是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建立数据跨境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六是支持前海合作区建设国际信息交互枢纽,构建全球一流的城市智能化终端设施网络。

(六)增加民生融通专章

《前海方案》明确提出坚持“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前海规划》也明确打造港澳居民新家园,参考《横琴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海关总署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新增民生融通专章。

一是推动前海合作区衔接香港民生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为港澳居民在前海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便利条件;二是支持前海合作区吸引优质孵化运营机构,为港澳青年创业就业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具有港澳或国际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经前海备案登记可以依法提供服务;四是新增车辆、特殊药品深港通关便利化措施;五是在前海合作区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六是完善在前海合作区就业、居住的港澳居民子女就学政策,探索与香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互认试点;七是加强深港医疗服务跨境衔接,开展跨境医疗转介服务,推动深港商业医疗保险资源对接共享、互认互通,开展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试点;八是前海合作区注册登记企业或者机构的外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人员申请居留许可;九是探索建立深港认可的养老护理人员认证标准;十是明确前海合作区广告标识可以使用繁体字,提升前海合作区生活圈“港味”。促进两地社区治理和服务融合发展,支持香港行业协会、商会和港资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领域标准制定。

(七)社会治理

一是参考《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明确前海合作区公共场所同时设置外语标识;二是根据《建立健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统计体系的工作方案》,按照统一核算、在地统计、协同管理、创新发展、信息共享的原则,构建既符合国家统计体制,又具有功能区特色的前海合作区统计体系;三是增加前海合作区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失信联合惩戒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与港澳跨境信用合作和区域信用服务市场共建,探索深港征信互通。

(八)法治环境

根据《前海方案》“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的各项具体要求,结合《前海规划》“高标准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专节,充分总结和吸收前海建设深港国际法务区的实践经验,对法治环境章节进行全面优化、完善和补充。一是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二是建立前海合作区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三是探索完善前海合作区内一方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民商事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和选用香港作仲裁地解决民商事案件的机制;四是构建国际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争议争端解决平台,支持登记备案的境外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五是在前海合作区建立深港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机制;六是深化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改革、支持中外律师事务所合作联营。

(九)增加风险防范专章

根据《前海方案》中“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坚决兜住安全的底线”以及《前海规划》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参考《上海临港条例》做法,单独设置本章。一是提出建立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二是加强产业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三是市、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全面提升前海合作区防灾应急能力,完善深港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四是加强前海合作区建筑安全管理;五是规定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生态环境保护等。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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