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2-01  生效日期:2021-02-01
上证函〔2021〕23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提升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科创板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现予以发布,供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参考《自查表》中的填写要求,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表格及相关专项报告。《自查表》应由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投行质控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加盖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应由签字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请相关中介机构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对于《自查表》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问询,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相关的重大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的审核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自查表》的执行情况和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对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本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自查表》全文可在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栏目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子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1.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2.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23年度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30家排名信息的通告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