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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2021-05-26  生效日期:2021-05-26

阅读量:42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将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2号《关于在弋阳打造高端、现代化轴承产业链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作出税收停征以及减免税的决定,主要是抓好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目前,国家针对轴承行业暂无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与房产税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加快制造业技术创新,国家自今年起进一步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即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企业经营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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