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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29  生效日期:2021-09-29

阅读量:83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税发〔202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结合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相关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注销类别及适用范围

税务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纳税人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的,适用一般注销流程。

二、税务注销流程

(一)简易注销流程

简易注销由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市场主体的简易注销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信息通过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反馈异议情况。对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费)和没有其他未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费)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反馈无异议的简易注销申请,市场主体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清税证明免办),直接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市场主体需要到税务机关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办理清税证明。

(二)一般注销流程

一般注销需要由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清税事项。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处理,具体办理流程参见办税指南。

(三)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简化流程

1.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注销办结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税务注销办理时限

(一)简易注销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拟申请简易注销信息后,于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简易注销异议信息;对于无需公告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税务机关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信息后3天(自然日)内反馈简易注销异议信息。

(二)一般注销办理时限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且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6)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支机构。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办结,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5.除以上四种情况外,其他一般注销税务机关限时办结。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税务机关在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继续方可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四、税务注销“承诺制”容缺办理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注销,且符合上文“三、税务注销办理时限(二)一般注销办理时限”第2、3点情形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不齐全的,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五、税务注销办理资料

税务注销办理资料按照对外公开的《办税指南》执行。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五)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六、税务注销配套服务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增进办税便利、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一是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摆放税务注销业务专窗标识、一次性告知二维码、办税流程宣传资料、服务制度公示板等,调整优化排队叫号系统(含预约系统)设置,进一步便捷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二是整合税务注销业务前置程序,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执行落实,主动问清情况,分类出具事项告知书,做好纳税人的沟通和辅导工作。

七、税务注销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好注销信息比对工作,加强两部门信息联动。对市场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设立登记、剔除市场主体名称等以及市场主体向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但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等导致两部门注销状态不一致的情形,要定期跟踪,核实处理,督促、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规范信息系统操作和处理,减少两部门登记状态不一致情形。

八、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严格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一要做好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二要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12366、纳税人学堂、税企互动平台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辅导纳税人在注销申请前主动结清债权债务,落实优化简易注销程序,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三要加强系统技术保障,减少因系统问题导致的注销超期问题;四要严格落实税务注销时限规定,及时搜集合理化建议,总结创新经验。

九、其他事项

本文印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厦税发〔2018〕53号)同步废止。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doc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10-12 19:09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工作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

(四)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制度模式。

(五)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大力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试办社区学院。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施好“双高计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高标准建设职业本科学校和专业,保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实施长学制培养。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指导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吸引更多中高职毕业生报考。

(六)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探索发展以专项技能培养为主的特色综合高中。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

(七)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东西部协作。启动实施技能型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地方试点。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校地合作、育训结合,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更多农民、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

(八)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健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权益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

(九)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培育市场导向、供需匹配、服务精准、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分级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行业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报告。

四、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十)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

(十一)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十二)优化校企合作政策环境。各地要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养。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完善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按照职业学校生师比例和结构要求配齐专业教师。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十四)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实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举办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十五)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认证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教学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分层规划,完善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更新、评价监管机制。引导地方、行业和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十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材、教学、实习实训、信息化、安全等国家职业教育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更高要求的地方标准,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标准。推进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督导,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健全国家、省、学校质量年报制度,定期组织质量年报的审查抽查,提高编制水平,加大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批复学校设置、核定招生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

(十七)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

(十八)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全方位践行世界技能组织2025战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鼓励开放大学建设海外学习中心,推进职业教育涉外行业组织建设,实施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计划。积极承办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办好办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形成一批教育交流、技能交流和人文交流的品牌。

(十九)推动职业教育走出去。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职业学校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完善“鲁班工坊”建设标准,拓展办学内涵。提高职业教育在出国留学基金等项目中的占比。积极打造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各地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对外合作规划,作为友好城市(省州)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责。国家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省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职业学校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新时代职业学校党组织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

(二十一)强化制度保障。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和农业农村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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