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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19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01  生效日期:2020-04-01

阅读量:31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税建议字〔2020〕52号

尊敬的曹治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查职业放贷人的偷漏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深入贯彻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为抓手,对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行为严惩不贷,有效推动了地方金融市场规范发展。一是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为地方金融依法监管奠定了基础。按照“日监测、月分析、季巡查、年审计”风险防控要求,实施“现场巡察、非现场监管、专项审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管理机制、业务账目等方面进行检查,坚持随查随改,有效堵塞漏洞,规避风险。二是加强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结合防控金融风险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贷、暴力收贷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提高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的经营意识。三是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建成了“河北金融云”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监测预警。

接到建议后,省税务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以省局稽查局长任组长的严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采取“网路、线上”等方式,对“职业高利放贷人”涉嫌偷漏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电话沟通,邢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均回复:截至目前,未查办或受理过“职业高利放贷”类案件。在组织人员对邢台涉案情况进行排查的基础上,省税务局充分利用“金三”系统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类投资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筛查和数据分析,经筛查全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类投资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户,其中小规模纳税人1874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1033户。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式,依法可不建账。同时,税务部门不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水情况,依靠可利用的涉税数据,无法筛查出哪些纳税人是为从事高利放贷服务而设立的“空壳公司”,也无法查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中约定的贷款利息是否属于高额贷款利息。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职业高利放贷人”涉税违法行为,我们将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在诉讼案件中已经暴露的各种“职业高利放贷人”的放贷行为进行全面摸排,切实掌握诉讼案件中“职业高利放贷人”情况,并对“职业高利放贷人”涉及的偷漏税行为依法严查。二是加强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之间合作,实现金融信息共享,有效挖掘涉案线索,收集违法证据,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三是加强特殊行业的税收风险排查。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案源线索及涉税信息,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类投资公司等特殊行业的税收风险排查,坚决严查和打击各类偷漏税行为,全力维护金融市场税收秩序。

2020年4月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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