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该文件从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2012年12月4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申报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
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缴纳(扣缴) | 缴纳(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件 | 证件号码 | ||||
财务负责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经办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隶属关系 | 登记注册类型 | 注册地址 | ||||
中央投资比例 | % | |||||
地方投资比例 | % | |||||
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 | % | |||||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扣缴)义务人: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缴纳义务人 □是 □否 | 扣缴义务人 □是 □否 | |||||
对应税目:□广告业 是否允许差额扣除 □是 □否 | ||||||
缴纳期限: | 申报期限: | 征收率: | ||||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即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二)“缴纳(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三)“身份证件名称”: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填报的“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
(五)“隶属关系”:若缴纳义务人隶属关系确定和清晰,则填写本栏。缴纳义务人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中央”,“中央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义务人为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地方”,“地方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义务人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它等,则本栏填写“无隶属关系”,“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栏填写100%。
(六)“中央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若缴纳义务人由多种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成,无确定和清晰的隶属关系,则不填写“隶属关系”栏,分别填写各投资主体在缴纳义务人中的投资比例。其中,“中央投资比例”填写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填写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填写无隶属关系主体(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其它等)在缴纳义务人中投资比例。
(七)税务机关填写信息,按有关税费政策进行判定后填写。
(八)若仅具有扣缴义务人身份,则不填写隶属关系、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
缴纳义务人识别号: | ||||||||||||||||||||
开票方纳税人 | 开票方 | 服务项目名称 | 凭证种类 | 凭证号码 | 金额 | |||||||||||||||
合计 | –– | –– | ––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填列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明细时使用。
二、有关填写说明:
(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与主表申报表所属期相同。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义务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均为价税合计金额。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义务人一份。
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 ||||||||||||||||||||
项 目 | 栏 次 | 本月(期)数 | 本年累计 | |||||||||||||||||
费额计算缴纳 | 计费依据 | 1 | ||||||||||||||||||
费率 | 2 | –– | ||||||||||||||||||
本期应缴费额 | 3=1×2 | |||||||||||||||||||
扣缴义务人 | 如扣缴义务人填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 | |||||||||||||||||||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 ||||||||||||||||||||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二)“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扣缴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计费依据”:反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3栏“本期应缴费额”:反映扣缴义务人本期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四、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扣缴义务人一份。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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