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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1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30  生效日期:2021-08-30

阅读量:38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1〕46号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陈展弘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二胎生育相关配套激励措施的建议》(第1815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国家现已出台各项惠及“二胎生育相关配套激励”及鼓励兴办公共托幼服务机构等税费政策,目前,有关涉税优惠政策分税种来看主要有:

一、关于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已制定了专门针对托幼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托幼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该项政策已经对二孩家庭个税税负进行了适当考虑,二孩家庭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

四、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有关“二胎生育相关配套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建议。同时,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系人:徐明颖

联系电话:0591-87098317,15960066188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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