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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105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14  生效日期:2021-07-14

阅读量:37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函〔2021〕119号

赵曾海委员:

《关于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议》(20211054号)收悉。对您关于完善土地税收制度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流转环节,现行主要税种的相关税收政策有:

一、入市环节

1.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应并入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准予税前扣除。国家今后对现行规定进行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3.契税。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印发)规定(后续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延长执行期限),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具体比例适用所在省份契税适用税率)。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施行后,承受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入市后的转让环节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征收率为3%。但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土地增值税。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因此,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定不征土地增值税。鉴于试点过渡期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方法与土地增值税类似,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法律化,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土地增值税已在立法起草过程中,拟将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土地使用权,尚待上级部门进一步审定。

3.契税。入市后的转让环节承受方契税有关政策,与上述入市环节相同。

4.企业所得税。入市后的转让环节转让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与上述入市环节相同。

综上,从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流转环节的税收政策,除土地增值税正在立法尚未覆盖外,其他税种已基本实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适用相同的税收制度、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流转环节税收制度的关心关注,恳请继续关心关注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有关税收制度与政策。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叶新锋

联系电话:0591-87098302,1379998027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3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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