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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9-24  生效日期:2021-09-24

阅读量:92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经研究,对《关于加强广西青年人才住房保障的提案》(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政协提案第20210058号)第二条第4点关于“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对于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享30—50%的契税优惠。对自治区及各市给予的人才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广西工作的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企业发放的高技能人才津贴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于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享30—50%的契税优惠。对自治区及各市给予的人才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广西工作的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建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制定权在中央和国务院,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政策。因此,您提出的“对于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享30—50%的契税优惠。对自治区及各市给予的人才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广西工作的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建议缺乏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无权作出相应的减免税决定。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各类劳动者的税收负担,为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目前个人购买住房可依法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2018年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纳税人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0000元/年),在专项扣除外,新增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关于“企业发放的高技能人才津贴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发放的高技能人才津贴如属于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依法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好税收的调节功能,支持和促进广西急需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落户广西,建设广西。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9月1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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