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25  生效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5日
内税函〔2021〕277号
九三学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区天然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注册登记类型,并依法缴纳各项税费,行政机关无权干预。此外,近年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专题会议上多次强调“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增多,但基础并不稳固。各地要抓住全面实施营改增、大规模结构性减税带来的政策机遇,聚焦经济转型升级,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积极性,扩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有效投资,在创新中破难题、找出路,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壮大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实现做大经济总量和提高质量效益并进。在对企业‘放水养鱼’的基础上培植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同时,在推进改革中也要避免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不能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要求必须购买本地产品等,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因此,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在我区从事投资、经营、开发、勘探、建设的上游企业必须注册为独立法人。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化、长效化、常态化,为推进我区天然气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