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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02  生效日期:2021-07-02

阅读量:944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1〕292号

白双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小微企业年底集中支付财政资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款项是否支付不影响收入的确认,没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您提出的“对于小微企业,12月15日之后收支的财政性资金,依据其全年营业额占比和额度,所得税汇算时给予适当扣除政策”的建议无法实现。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和我局先后出台了《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企业范围的通知>》(内财税〔2019〕22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财税〔2019〕22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内财税〔2021〕394号),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符合条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40%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示例如下: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60%=0.75万元。减免税额=50×25%-0.75=11.75万元。

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已采取多项措施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助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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