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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25  生效日期:2021-06-25

阅读量:42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0〕302号

李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镇居民医保可以异地缴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规定,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自治区内异地参保制度,在区内非户籍地取得自治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从2016年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系统陆续开始负责部分盟市、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2019年4月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全部由自治区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后,“政府主导、医保经办、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的征管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同时,我局通过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作,紧紧依托基层组织,在原有委托村镇嘎查、社区征收的基础上,本着努力为缴费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原则,陆续推广了电子税务局、批量划缴、手机APP、智能云POS终端缴费等多元化缴费方式,有效提升了缴费服务水平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关于医保缴费基数公布事宜

您提出医保部门统筹协调,医保缴费基数能够及时统一公布,可公布在医保官方网站,方便群众查询的建议,目前已在积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市级统筹,以盟市为单位统一筹资方式、待遇政策、基金管理、服务监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每个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前,各统筹区税务部门和医保部门会提前公布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人可通过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查询。

二、关于全区制定统一的缴费期限事宜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一般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因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市级统筹,部分盟市在缴费期限上会有局部调整,具体以各盟市公布的为准。

三、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异地缴纳事宜

您提出加快税务、医保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筹工作,使城乡居民医保能够尽快异地缴纳的建议,我们认为很有必要,也正在积极努力推动尽快实现。我区建立了自治区内异地参保制度,在区内非户籍地取得自治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医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引导办理了参保手续的缴费人,通过使用税务部门手机APP,既可在参保地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也可以身处异地将费款缴至参保地。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医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拓展缴费渠道,努力为广大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四、关于实现缴费智能化事宜

您提出开发相关手机APP,实现缴费智能化的建议,我们完全同意,并为此做了大量工作。我区地域广大、人口分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呈现缴费人分布广、人数多;缴费周期长、金额小等特点,只有依靠信息化才能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已通过加强与医保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扩大包括手机APP缴费、云POS自助缴费、网络缴费、批量划缴、微信支付宝缴费、自助终端缴费等业务在内的多元化缴费方式应用范围,全力打造一个覆盖城乡、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社保费征缴服务新体系,切实提高征缴效率,减轻缴费人负担,满足缴费人需求。其中,内蒙古税务APP于2017年12月上线,缴费人手机下载该软件并进行注册登录,即可实现线上缴费。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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