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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25  生效日期:2021-06-25

阅读量:87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0〕301号

伏凌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数据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规定,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立自治区内异地参保制度,在区内非户籍地取得自治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从2016年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系统陆续开始负责部分盟市、旗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随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2019年4月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全部由自治区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后,“政府主导、医保经办、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的征管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同时,我局通过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作,紧紧依托基层组织,在原有委托村镇嘎查、社区征收的基础上,本着努力为缴费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原则,陆续推广了电子税务局、批量划缴、手机APP、智能云POS终端缴费等多元化缴费方式,有效提升了缴费服务水平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关于研发建设便民的缴费系统事宜

您提出研发建设便民的缴费系统,按照人员类别进行缴费档次维护,缴费时按照身份证号码区分缴费档次,避免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疗保险标准多缴或少缴问题的建议,我局正在使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支持全部险种的征收工作,具体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基本流程是根据医保部门传递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信息和缴费标准,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缴费档次、人员类型、缴费属期、缴费金额等信息进行征收。针对您提出的有关城镇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复缴费、在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多次缴纳医疗保险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医保部门建议,从参保登记源头,强化全区医保部门信息系统对重复参保的校验和提示;同时进一步优化税务征缴信息系统对重复缴费的校验及提示功能,对缴费人进行有效提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二、关于与公安库和教育学籍库联网事宜

您提出与公安库和教育学籍库联网,通过身份证或社保卡信息录入,实现精准缴费,避免张冠李戴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时因个人参保登记信息有误而不能及时在就诊医院之间结算的建议,我局将认真研究,会同医保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公安部门、教育部门沟通联系,研究探讨与上述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持续推进便民缴费服务。

三、关于税务征收系统与医保参保登记系统接口事宜

您提出的税务征收系统与医保参保登记系统接口,让缴费与核定信息同步完成,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我们表示同意,并已经在持续推进此项工作。目前,我局已与人社、医保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正在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建成后,人社、医保部门登记核定数据将实时传递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的征缴入库数据实时回传人社、医保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会大幅提升。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接口已推广应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接口正在调试中,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此项工作的研发推广进度,切实保障参保缴费人的切身利益。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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