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29  生效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9日
内税函〔2020〕309号
杨喜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财政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及自治区税务局未经授权均不得制定优惠政策。
二、去产能和调结构优惠政策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其中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目前,我区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财税〔2018〕107号文件发布后,自治区财政厅向其发送了《关于紧急商请认定公布去产能和调结构有关企业名单的函》(内财税函〔2018〕989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先后向财政厅和我局提供了两批企业名单(涉及钢铁、煤炭和水泥熟料行业)。截至目前,我局再未收到其他行业企业名单。
此外,财税〔2018〕107号文件并未授权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局无权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3日
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4年第4期[上半月]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