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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26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29  生效日期:2021-06-29

阅读量:84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0〕316号

郭利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规定: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民办博物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可以按以上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民办博物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具体审核程序上,由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后两部门联合出具认定文件,定期对外公布,后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联合财政部门适时研究、提出程序优化建议,有效促进公益性事业良性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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