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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21  生效日期:2021-07-21

阅读量:85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0〕393号

翟连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动减税降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9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陆续制定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产生重要作用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扩大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治区同期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由过去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将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20年,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治区出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2018年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部分企业的印花税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下调至50%。

2019年,全区累计新增减税降费409.5亿元(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保险降费额),相当于全区税费收入的10.8%。其中:国家出台政策新增减税285.6亿元;自治区政府出台政策新增减税45.4亿元;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等非税收入减免78.5亿元。随着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减税降费数额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减税降费红利得到了更大力度释放,企业负担持续下降。

二、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降低地方税种与社保费用”具体建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整体下调幅度降到50%,五年内下调到70%,甚至免收”建议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因此,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下调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

(二)关于“制造业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三年内一次性减除比例调整到50%,五年内减除比例调整到70%”建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减除比例已经为法定上限。

(三)关于“社保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降低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是核定征收模式,即参保企业先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到税务机关缴费。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的核定数据征缴社保费。参保单位的具体缴纳标准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因此,您单位的建议意见不属于我单位的职责范围,建议您向社保、医保部门反馈,同时我单位也会向同级社保、医保部门反馈。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与财政部门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自治区政府提出建议,争取更多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16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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