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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03  生效日期:2021-07-03

阅读量:85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0〕325号

魏栓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利息支出纳入可抵扣范围

您所述的借款利息进项税额,即购进的贷款服务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贷款利息不得抵扣,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链条式”税制运行的一个特例,主要基于存款服务的存款者和存款利息在现行增值税政策未被纳入增值税征管范畴,即存款服务不征增值税。因为存款作为经济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涉及面非常广泛,如果对其征收增值税,社会影响大,且通过增值税链条传导税负转移到最终环节,其承担者绝大部分是人民群众,这样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营改增在打通抵扣链条、降低各行业税负时,还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故此,在存贷款服务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制定了上述财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只有税法执行的职责,而无税收立法的权限。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无权决定允许企业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

对您的将利息支出纳入抵扣范围的建议,我们会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早日形成更加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更有力的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二、关于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涉及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具体税种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还就上述不征收增值税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配合支持政策明确了优化税收服务的实际操作措施。

鉴于相关支持政策涵盖经济交易多个环节,涉及面广,政策内容较多的实际情况,对您的此项建议,我们也会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意见建议,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您继续对我局税收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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