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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4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02  生效日期:2021-04-02

阅读量:82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1〕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继红代表提出的第443号“关于加大对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政策扶持的建议”由我局配合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反馈如下:

目前,为了支持农牧业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及初加工方面,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减免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对于农产品精深加工暂无特殊优惠政策,但是可依法享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支持农牧业中介服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新办的农牧业中介服务企业,对其取得的农牧业中介服务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王继红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费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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