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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4-09  生效日期:2021-04-09

阅读量:86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1〕140号

尊敬的翟连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整体下调幅度降到50%,五年内下调到70%,甚至免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内政字[2019]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从2019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每平米下调20%。

综上所述,除《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免缴土地使用税情况外,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不得免征,适用税额下调也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对比山西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的核心城区,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最低。

二、建议制造业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三年内一次性减除比例调整到50%,五年内减除比例调整到7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我区现行减除标准为30%,已经为法定上线。

三、社会保险费用建议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降低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根据2020年本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确定。

2021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4号),明确待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确定2021年缴费基数下限是否过渡。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税收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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