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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4-06  生效日期:2021-04-06

阅读量:83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1〕132号

刘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进行调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主要涉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这项政策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等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随着这些政策规定的完善和出台,您建议的核心目的“真正让需要帮扶的小微企业受益,让产业生态良性发展”,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

内蒙古税务局组织全区税务机关全面做好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取得了积极的阶段性成效。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接续做好这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服务,持续释放政策红利,助推我区小微经济发展。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按此,您的建议中有关“改为按年纳税”等涉及调整改变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意见,需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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