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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05  生效日期:2021-04-05

阅读量:755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函〔2021〕136号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李鹏飞代表提出的第133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关于加大秸秆转化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现行与“关于加大秸秆转化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中,具体政策规定为:符合该文件相关管理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是对利用“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二是对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三是对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内蒙古税务局组织全区税务机关全面做好了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对于经济社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加大秸秆转化扶持政策力度的新需求,应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税务机关,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

我局将积极配合对关于加大秸秆转化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李鹏飞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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