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0-17  生效日期:2014-10-17
第三只眼提示:依据财税〔2020〕56号,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财税〔2014〕76号
2014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总机构名称 总机构所在地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地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 贵州省
华夏航空有限 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华夏航空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江西省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5、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州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广州市高端班] 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