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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1-05-30  生效日期:2021-05-30

阅读量:90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21〕102号

杜家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征收地和分成的建议》(第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对于推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引导全民节约用水的作用日趋显现。

您在建议中提出关于调整“引汉济渭”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和税收分成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已先后多次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就全省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反映。目前现行的《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在纳税地点上一般确定出水口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本省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和税务机关决定。

“引汉济渭”的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涉及跨流域调水,在水源调出地征收水资源税的征管难度较大,待“引汉济渭”工程完工后,将采用在调入地征收水资源税的办法。同时,上游地区为保护水源地做出了很大牺牲,您提出的税收分成问题,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门建议,保护水源所在地的利益。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3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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