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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61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1-06-07  生效日期:2021-06-07

阅读量:94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税函〔2021〕117号

王雄飞委员:

您提出的《落实民营企业社保管理制度,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第36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多系统联动,识别企业人数,将企业能否为职工足额按期缴纳社保的行为纳入企业征信”的建议

该建议已落实。目前,陕西省税务局已经将您提出的此建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企业社保费缴纳情况纳入企业征信体系有关事宜。

二、关于“政府建立公益性培训机构,加强企业社保政策的宣传,社保的相关费用财务处理能力”的建议

该建议已落实。目前,全省税务部门已通过纳税人学堂、税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知识培训讲座等方式组织企业人员学习社保费政策以及缴费操作内容。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力度继续推出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确保缴费人政策应知尽知、操作应会尽会,不断提高企业社保费管理相关人员的政策掌握程度和业务熟练程度。

三、关于“分类管理、差异化管理,针对创业型的中小微企业应分别制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

根据《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11号)《关于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社保费相关政策制定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社保费征缴工作采用“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企业需先向社保部门申报,社保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后,税务部门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征收。根据您所提建议,税务部门会向有关部门反映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的实际困难,并积极主动配合社保部门研究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相关政策,政策明确后将全力做好宣传培训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恳切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全省社保费工作发展,如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7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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