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6-03  生效日期:2021-06-03
陕税函〔2021〕109号
李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资源型财政困难县支持的建议》(第1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主要是关于“完善石油开发费征管机制”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部分省立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18号)精神,石油开发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目前,履行征收职责的主要是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新的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管理部门积极主动与财政、延长石油等单位沟通协商,按照文件规定征收模式进行。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督促力度,要求主管税务部门定期对石油开发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对未按规定欠缴未缴的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定期将征缴情况及欠缴未缴信息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今后,如您有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