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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13-10-24  生效日期:2013-10-24

阅读量:724 次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只眼提示:依据财税〔2020〕56号,自2020年10月30日起废止。

财税〔2013〕86号

2013年10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 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docx

2.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docx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营改增全国范围内推行后,鉴于航空运输企业跨省经营的特殊性,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明确了包括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称厦航)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航)在内的15家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74号)的规定,实行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以下称汇总纳税)。目前该办法实施情况良好。

前一时期,实行汇总纳税的厦航和南航,分别设立了新的分支机构,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其纳入各自的汇总纳税范围。另,南航原有分支机构中,河南分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南航请明确该分支机构更名后仍属于汇总纳税的范围。为此,我们下发公告,明确厦航和南航新增和更名的分支机构,按7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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