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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1-10-22  生效日期:2021-10-22

阅读量:41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环境税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ynzyhhjsc@126.com邮箱。

三、电话0871-63125923,传真0871-63649312。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云南省确定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并规定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起草了《公告》,拟于近期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云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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