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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2006-01-01

阅读量:620 次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分类: 个人公益捐赠全额扣除

财税〔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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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