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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2004-01-01

阅读量:662 次      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所属分类: 个人公益捐赠全额扣除

财税〔2004〕172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1:35: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15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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