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17  生效日期:2021-11-17
甘政发〔2021〕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内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采矿区为工矿区。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照我省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要求,我省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新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自批准的当月起执行。
四、各级政府及财税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组织收入质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有关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亦又能源装备技术研究所等5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