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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7  生效日期:2021-11-17

阅读量:819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1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ynswfgc@sina.com

2.邮递信件: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650051。

3.联系电话:0871-63120661。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正)、《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云南省税务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订了《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裁量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除明确不含本数外,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一步统一规范云南省税务行政裁量基准,是云南省税务部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促进我省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深入推进依法治税。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正)、《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三、主要特点

(一)贯彻“首违不罚”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裁量基准》中,共有5类19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即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既提现了税法的刚性,同时体现了执法的柔性。

(二)落实“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涉及《裁量基准》的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需先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体现税务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裁量基准》明确了53项税收违法行为各种违法程度的具体情形特征,便于税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理解掌握,着力发挥行政处罚警示教育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17日

相关附件:

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xls   

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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