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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杭10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1-10-13  生效日期:2021-10-13

阅读量:447 次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强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规范网络直播,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发展的立法建议》(杭107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与省司法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会商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我省直播行业基本情况

直播本身作为一种内容表现形式涉及多种业态,比如在线教育、直播演出、新闻直播、短视频娱乐、电商营销等,不同行业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对应不同主管部门。其中从直播营销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直播平台做电商,如抖音和快手。这种模式下短视频直播是作为导流手段,引导消费者通过跳链到电商平台达成交易。此类平台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比如承诺不兑现、宣称低价不属实、使用违禁用语等。此类平台主要由北京等地进行属地管辖。二是传统电商平台做直播,如淘宝直播、京东直播等,我省主要是此类模式。相对而言电商平台自律意识和治理能力较强,整套治理体系都直接套嵌在直播平台上,违法率相对较低,行业风险较为可控。我省直播电商起步较早,供应链、网店、MCN机构、主播、平台、服务商等生态日趋完善,涌现了如谦寻、宸帆等为代表的一批知名MCN机构以及薇娅、罗永浩等头部主播。据统计,2020年浙江的直播电商企业在淘宝、抖音以及快手平台上的销售额均位列全国第一。

二、直播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

总体上来看,直播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有一定的基础,同时也在不断的修订完善过程中。一方面,直播电商作为网络营销方式与传统线下营销并无差别,代表所提到的产品质量、虚假宣传、消费者和商家合法权益以及纳税问题均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中有所规范。另一方面,随着直播行业不断迭代发展,催生出“网红主播”“MCN机构”“种草经济”等新主体、新业态和新模式,对传统的法律体系带来挑战。目前有关部位相继出台了一些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网信办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灵活补充,共同构成了直播行业规范体系。

三、加强直播规范的举措打算

针对直播行业中不断出现新问题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今后仍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也需要我们在监管实践中不断探索,更需要行业积极发挥自律和自治的作用,共同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近来,从中央到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直播电商规范和发展问题,对代表所关心的立法和规范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也开展了一系列的行业研究和探索。下一步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梳理直播电商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归纳直播电商行业的“违法清单”“合规标准”,指导直播电商对照整改;二是发挥“浙江公平在线”及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作用,深化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定向监测;三是公开集中约谈监测中发现问题特别突出、群众舆论反映集中的网络平台、网络直播者;四是督促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直播营销严重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五是制定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在全省倡导推广建设一批“绿色直播间”。

感谢您对直播行业发展和立法规范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分局 潘 峰

联系电话:0571-89762018

通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

邮政编码:31000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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