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2007-04-28
沪地税地〔2007〕1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内称:“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缴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房产原值的减除幅度,仍依从《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5、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州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广州市高端班] 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