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8-20
沪地税所二〔2004〕27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员工向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浦所[2004]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上海诺好机电应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沈鸿亮等5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入,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上述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5、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