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03-10  生效日期:2006-03-10
沪地税地〔2006〕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房产余值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关于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可再生电力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5、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