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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7  生效日期:2021-12-27

阅读量:340 次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发〔2021〕8号

各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经评估,《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关于《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本市范围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今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将2019年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截至期限由原来的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本市定额减免标准等相关事项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联合发文,将2019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联合发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文中规定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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