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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01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1-10-15  生效日期:2021-10-15

阅读量:42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10-15 15:52:00 来源:重庆税务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增程式电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增程式电动汽车合格证信息中包括了汽缸容量、排放标准等要素,按照现有政策,增程式电动汽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的规定,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按照汽缸容量划分为7个档次,具体为:(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的,税率为1%;(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税率为3%;(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25%;(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40%。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现行消费税有关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我们已将您的建议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下一步,我们将以落实消费税立法为重点工作,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及口径,确保消费税有关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做好服务重庆本地企业发展工作。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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