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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94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1-10-15  生效日期:2021-10-15

阅读量:44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税实施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协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可以利用现有的企业排污大数据成果的建议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要求,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为“税务征收、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即纳税人自主申报,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因此,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引用第三方数据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核算。

二、关于由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环保税核算的建议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申报信息异常的,税务机关会通过复核系统提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复核结果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上述征管模式既落实了企业自主申报的纳税义务,又保障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需要。从目前实践看,这一机制是有效的、符合征管实际的。

三、关于第三方机构数据与金税三期无缝对接的建议

按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自动监测数据和手工监测数据交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门交送的数据作为纳税人申报数据比对依据,而不能直接使用第三方机构数据作为计税依据。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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