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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7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25  生效日期:2020-11-25

阅读量:368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现就张静虹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2013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86号)涉及的税收政策有两项:一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二是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含政府划拨使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其房产自交付使用后,免缴房产税3年。上述政策适用于保税区内的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

2016年9月,《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署加函〔2016〕477号),同意设立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据了解,现入驻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有21户,2018年8月后有偿租赁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办公(2018年8月之前无租使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均为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入驻的21户企业不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这21户企业中没有高新技术企业,因此不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税收政策,只要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委员提出“保税区相关优惠政策需要自治区相关单位尽快出台”。鉴于我国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中央分享的地方税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减免部分地方税。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自治区财政厅酌情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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