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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6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25  生效日期:2020-11-25

阅读量:357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万平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宁夏农机装备制造企业支持力度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目前,我区农机装备制造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驱动税收优惠政策等。委员提出“对进入工业园的新、老企业一律给予三年免税政策”。鉴于我国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中央分享的地方税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减免部分地方税。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自治区财政厅酌情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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