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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36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25  生效日期:2020-11-25

阅读量:333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就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工商联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稳产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先后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代表提出的关于税收方面的建议内容。

一、防护救治方面。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延期缴税方面。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核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此外,企业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三是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部门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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