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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3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11-25  生效日期:2020-11-25

阅读量:400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就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民革宁夏区委会代表提出的“关于降低疫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先后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五、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企业纾困解难、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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