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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9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10-20  生效日期:2021-10-20

阅读量:431 次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金忠杰委员提出的《关于系统规划建设我区婴幼儿服务体系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托育服务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增值税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契税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社区托育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下一步,全区各级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享尽享。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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