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务法规
  2. 涉税争议解决
  3. 商城
  4. 工具
  5. 芥末市场

关于《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31  生效日期:2021-12-31

阅读量:428 次      来源: 上海体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指引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提供培训服务,更好地保障学员、员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体育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htyfg@126.com;邮寄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0号,上海市体育局规划产业处(法规处),邮编:200003。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

附件1

《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指引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提供培训服务,更好地保障学员、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订《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实施体育类培训活动的(相关机构统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标准。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营利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应当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本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校、场馆等事业单位实施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活动,不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设立原则)

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进入的领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体育类校外培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举办者)

举办者为法人的,举办者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者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

举办者或者其举办的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申请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机构属性)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选择机构的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属性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由区教育部门会同区体育部门审核后许可。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 (举办者投入)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投入应当与法人属性、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业务模式等相适应。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举办者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出资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应当履行法定验资程序,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培训场所)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地)。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场所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委托、承包协议,租赁或者使用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1年。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相关准入规范设立培训点。培训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培训点)不得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校外体育培训经营活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活动场馆、会场、实践实训场所等场所临时实施相关赛事活动或者特定环节培训的,应当选取符合活动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涉及人群聚集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且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举办体育赛事的,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场地设施)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培训点)的线下培训场所,使用面积(含体育教学培训场地和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应当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体育教学培训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学员人均面积应当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学员人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学员人均面积=体育教学培训场地面积/场上学员人数)。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开展寄宿制培训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体育教学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标准,以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则。

第八条 (安全保障)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下培训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食品经营、安全防范等规定要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场所中开展培训活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应当在醒目位置设有安全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应当在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设有醒目标识,并保持畅通;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应当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培训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在体育教学训练场地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第九条 (线上培训)

线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设置线下培训场所的应当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线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线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住所地所在区的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

线上中小学生体育类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线上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第十条 (机构名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相匹配,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由区教育部门联合区体育部门核准并且记载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项下,包括“中小学生体育培训与“学龄前儿童体育培训”等,并且备注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等。

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培训点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机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支持党组织的活动。

(二)董事会(理事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组成。首届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已设立党组织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成员还应当包含党组织负责人。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决策机构设负责人1名(董事长或者理事长)。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校长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聘任校长(即营利性机构的经理或者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无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监事(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已设立党组织的机构,监督机构成员还应当包含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督机构成员。

(五)法定代表人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理事会)负责人或者校长(经理)担任。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包括管理人员、执教人员、教研人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是指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执教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助教、配合带班人员等。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执教、教研人员应当不低于机构执教、教研人员总数的50%,应当在培训场所或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名录及照片、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信息。线下体育类校外培训,应当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每班次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应当佩戴明显标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执教、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校长和分管培训工作的副校长,执教、教研、辅助人员应当掌握青少年体育教育教学规律,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和身体素质敏感期的发展规律;

(五)执教、教研人员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体育项目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包括:

1.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体育类教师资格证;

4.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人群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

5.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六)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七)未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八)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九)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章程)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规范开展培训及管理活动。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八)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制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培训业务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收退费管理制度;

(八)档案管理制度;

(九)执教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培训材料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还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一)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内容);

(三)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培训内容)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科学、完整的培训课程体系和内容,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体育教育教学规律以及体育项目的运动规律,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内容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应当具有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与其培训内容及培训安排相匹配,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体育类培训不得直接引进国际课程、使用境外教材。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培训安排)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体育类培训活动,应当明确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培训时间(课时)等。应当制定与其培训内容相对应的培训计划,结合项目特点、学员情况,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及教案。体育类培训的教案须包括培训课任务、运动负荷、上课人数、教学方式及时间等,实施电子教案与书面教案相结合,以备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查。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标准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并且办理相应手续。

附件二

《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双减”工作要求,规范本市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上海市体育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起草了《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提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8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定“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监管”。

二、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共18条内容,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设立原则,举办者、机构属性、举办者投入、培训场所、场地设施、安全保障、线上培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章程、管理制度、培训内容、培训安排等标准要素,并对既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过渡期,做好衔接工作。其中,场地设施、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要求突出了行业特点。

三、制定过程

一是主动履职,部署文件制定工作。由市体育局联合市教委成立起草小组,完整梳理“双减”工作政策、开展课题研究,起草《设置标准》,逐步细化明确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各项要求;二是开门纳谏,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多次召开研讨咨询会,征求相关职能部门、体育社团、体育类培训机构意见,并通过问卷调查了320余家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在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合理调整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形成《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三是征询公众意见,通过“上海体育”政务网、政务微信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最新法规推荐:

1、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州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广州市高端班] 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5、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