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1-17  生效日期:2022-01-17
尊敬的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祥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2月16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871-63129042、0871-63123444(传真)
联 系 人:朱蕾宇
邮政编码:650051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略)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5%。
三、《公告》实施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1号令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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