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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求明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1-17  生效日期:2022-01-17

阅读量:476 次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月25日前,将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各市财政局汇总全市及所辖县(市、区)财政局反馈的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联系人:唐璇,联系电话:0771—2863169、13077797800,电子版请发至邮箱:pjzx@czt.gxzf.gov.cn。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月14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和财务监督,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明确我区现行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有关规定,重新明确我区现行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机打票据。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但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已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仍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执罚单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罚没款(物)时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罚款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代收机构受执罚单位委托在收取罚没款后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预收、结算、退回诉讼费时向缴款人开具的凭证。

6.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通行费(非定额)收据。为机打票据。适用于交通运输部门向使用有偿行驶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单次车辆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7.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通行费收款收据。为机打票据。适用于交通运输部门向使用有偿行驶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特定期限内车辆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8.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为手写票据、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收取:(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9.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分为手写票据、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分为手写票据、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分为手写票据、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为电子票据。适用于收取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时向缴款人开具的凭证。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专用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具有执法权的执法单位依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时向被执行人开具的凭证。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专用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向被取保候审人收取、退回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时向缴款人开具的凭证。

16.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分为机打票据和电子票据。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暂时扣押、退回涉案款项时向被扣押款人开具的凭证。

17.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专用票据。为电子票据。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扶贫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获得的奖励、赔偿收入等村集体收入项目时向缴款人开具的凭证。

18.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为电子票据。适用于各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具的凭证。

除上述财政票据外的其他财政票据取消并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要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二、明确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办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财政票据领用(购)业务流程,提高社会便捷度和行政管理效率,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用票单位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用票单位首次领用(购)财政票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所需材料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三)《经办人单位介绍信》;

(四)财政票据领用(购)单位证明材料:

1.行政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事业单位需提供单位法人证;

3.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各申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述相应材料。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用票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交以上可核验的办理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所需材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用票单位。

三、加强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一)严格控制手写票据使用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限量供应手写票据,加强限期核销票据管理。要按照“电子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逐步扩大财政电子票据使用范围,缩小手工票据使用范围。

(二)加强财政票据基础管理工作。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应当设置专柜存放纸质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要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登记财政票据出入库情况、使用情况、移交情况和核销、销毁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票据,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按规定进行核销,严禁擅自销毁未经核销的财政票据。

(三)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加快推进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满足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财政电子票据。

(四)严格做好财政票据核销和销毁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请核销票据单位提交的前次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票据的种类(名称)、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资金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等内容。对于满足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纸质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应仔细查验纸质票据核销情况,已办理核销手续的纸质票据方可同意销毁,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纸质票据不予销毁。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财政票据种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需要。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新修定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是新增明确了“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二是删除了有关定额票据的相关表述;三是删除了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政府批复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内容,增加了要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二)财政票据管理实际工作需要。一是自2016年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财政票据种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6〕38号)以来,由于征收政策变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推进,现行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变化较大,亟需重新明确。经对我区现行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规范,拟取消广西式样的财政票据种类,保留具有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种类,从源头上确保我区财政票据合法合规,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大力压缩票种”的改革要求,合并部分票据种类。二是针对财政票据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手写票据使用范围、财政票据基础管理、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财政票据核销和销毁审核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切实防范财政票据管理风险。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定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于2021年3月和9月两次征求市县财政部门意见,在市县反馈意见基础上形成初稿,经咨询厅法规处相关政策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一)2021年3月5日,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就全面清理我区现行财政票据事项书面征求全区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经过汇总各级财政部门意见,在确保财政票据业务有效衔接和各项收费业务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拟保留18种财政票据。

(二)2021年9月16日,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执行新修定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自治区层面明确的具体事项书面征求意见。

(三)2021年12月26日,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向厅法规处咨询相关政策后,再次修改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保留和取消的财政票据种类的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精神,结合我区财政票据使用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财政票据种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6〕38号)确定的32种财政票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重新明确18种我区现行使用的财政票据。

(一)保留使用的财政票据。

保留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大类共18种,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两种形式,按照全国统一财政票据式样监(印)制(详见附件3《拟保留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表》)。

(二)取消并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一是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的规定,原广西式样的财政票据取消并停止使用。

二是因政策变更或收费项目取消,相应财政票据取消并停止使用。(详见附件4《拟取消的财政票据情况表》。)

三是在2021年两次征求市县意见过程中,大部分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求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票据》手写票据,便于户外移动执法和偏远山区执法时使用。考虑到上述两种票据是广西式样且非税收入类票据没有全国统一式样,如果继续保留则与上位法相冲突,因此列入拟取消的财政票据范围。为妥善解决用票单位的实际困难,自治区财政厅已计划组织开发相应软件支持移动执法人员开具电子票据,预计2022年上半年可投入使用。

四、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

(三)《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

(五)《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

(六)《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

(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

(八)《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7〕45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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