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1-17  生效日期:2022-01-01
淄财税〔2022〕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财金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9号)和《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1〕6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 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 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2日
1、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福建省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