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5  生效日期:2022-02-15
2021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印发以来,为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企业前往海南自贸港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调整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一是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对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称生产设备,增列过山车、旋转木马、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二是扩大政策适用主体。允许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财关税〔2021〕7号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调整后的政策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享受自贸港政策红利,提升海南自贸港吸引力,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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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