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5  生效日期:2022-02-15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我厅已责令名称中含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但未依法申请并取得执业许可或注销执业许可后未按规定进行工商注销、变更登记的单位,限期整改。截至2022年2月15日,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上述单位未取得或已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当事人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注意核验其是否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否则有可能引起各种风险。如需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的“事务所信息”栏目查询。
如发现相关单位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仍从事审计、鉴证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欢迎向我厅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025-86633203;
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5日
附件:未按要求整改的“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引育高能级主体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若干措施》的通知
声明与提示:相关信息谨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